智障人士社会接纳度调查

上海市残联;华师大学前与特殊教育学院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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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研究采用自编“智障人士社会接纳度调查问卷”,调查了上海市4个区2270名社区居民,旨在了解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的认识和行为倾向的接纳度。www.Pinwenba.com结果表明,在认识上,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具有较高的接纳度;在行为倾向上,社区居民社会行为倾向的接纳程度高于个体行为倾向的接纳。社区居民的文化程度、职业以及与智障人士的接触频率等影响他们对智障人士的接纳。最后,作者建议通过加强宣传力度、开展助残志愿服务、丰富社区活动等措施促进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

    【关键词】

    智障人士社区居民接纳

    一、 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对智障人士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义务教育阶段,而对义务教育之后的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研究很少,特别是关于主流社会对智障人士接纳的研究更是少见。近年来,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对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和社会支持的研究,并对残疾人提出了“平等、参与、共享”[1][2]的庄严承诺。目前我国残疾人的教育、康复、就业等权益的实现程度越来越高,但与整个社会的快速发展相比,残疾人各种权益的实现程度仍较低,智障人士则更低[3][4][5]。因此,如何提高智障人士权益的实现水平应该引起我们更多的关注。要使智障人士的法定权益变成现实权益,除了国家要提供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外,更需要整个社会特别是社区居民的理解与接纳[6],以使智障人士与居民在社区中共同生活与工作,真正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与发展[7][8]。但是,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工作在我国刚刚起步,尚无成功经验。因而借鉴国外、境外对智障人士的社区安置经验能够促进大陆智障人士社区融合的展开[9]。例如像香港特区政府所采用的以提供资金开展“社区照顾”的社会融合模式,受到了智障人士及其家庭的欢迎[10]。因为在社区照顾的安置过程中,实现了社区居民与智障人士的平等生活与工作,这不但提高了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度,更提高了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程度。为推动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上海市政府于2005年初开展了智障人士的社区融合工作,期望通过建立智障人士的社区“阳光之家”促进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本研究是配合社区“阳光之家”推广而做的前期研究。其目的是,通过调查了解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度,以期为智障人士“阳光之家”的建立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同时,还希望通过此项研究引导民众对智障人士更为广泛的关注和帮助。

    二、 调查对象与方法

    (一) 调查对象

    为全面了解上海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度,本研究以上海市老住宅区静安区、老工业区闸北区、浦东新区三个城区部分街道,以及奉贤郊区部分街道的社区居民为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居民包括社区助残工作者、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职员、医生、教师、工人、退休人员、家庭妇女等各种职业类型,文化程度从初中至硕士以上各种层次,年龄从25岁以下至65岁以上的各种层次。因而调查对象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400份,回收有效问卷2270份。

    (二) 研究工具

    研究采用自编“智障人士社会接纳度调查问卷”。由于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包括认识和行为两个方面,因此本问卷由认识和行为两个层面构成。前者主要调查居民对智障人士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与支持程度,以及对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认识水平;而后者主要调查居民对各级政府改善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支持程度,以及个体直接帮助智障人士的行为倾向。问卷由基本信息和客观试题两大部分构成。基本信息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是否接触过智障人士、亲友中是否有智障人士、邻居中是否有智障人士等与接纳度相关的内容。客观试题包括考察居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与认识、个人对智障人士接纳的心理倾向、影响接纳的相关因素,以及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情感接纳和行为接纳等35道题。客观题中7题为反向评分题,其余为正向评分题。为保证问卷能够真实地反映居民的接纳度,客观题采用“同意”、“说不清”、“不同意”三级评分。其中“同意”计2分、“说不清”计1分、“不同意”计0分。例如,针对“智障人士融入社会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的观点,选择“同意”计2分,选择“说不清”计1分,选择“不同意”计0分。问卷经预测修订后使用。

    本调查由被选取调查的街道自行组织实施。街道随机抽取本社区居民,由被调查者独立填写问卷。

    三、 研究结果

    (一) 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认识上的接纳

    1.社区居民对保障智障人士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

    本研究调查了社区居民对保障智障人士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

    大部分社区居民对相关法律有所认识和理解,肯定智障人士的权利,并认为国家应加强立法,保障智障人士能平等参与社会、社区生活,共享文明进步的成果。

    2.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社会融合观念的认识

    6个项目用来考察居民对智障人士社会融合观念的认识,其中,3个项目表现为积极的认识,而另3个项目则表现为消极的认识。大多数居民认为,智障人士融入社区可以加深人们对残障人群的理解,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能够促进社区的和谐;但仍分别有14.4%和24.6%的居民不能确定或不认为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社区和谐发展。就总体看,大多数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社会融合持积极的态度。

    约50%的居民认为智障人士是社会的负担,经常与智障人士接触会影响正常孩子的智力发展;27.1%的居民认同“重度智障人士有碍社会进步”。总体上,相当比例的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持消极态度。

    (二) 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行为倾向的接纳

    1.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社会性行为倾向的接纳

    绝大多数居民支持社区开展助残宣传工作,支持政府建立智障人士社区安置机构,支持社区为智障人士添置康复器材并开展就业培训;61.4%的居民接受将“智障人士活动中心建在我家附近”。总之,绝大多数居民在社会行为倾向上对智障人士表现出较高的接纳度。

    2.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个体行为倾向的接纳

    (三) 影响居民接纳智障人士的因素

    本研究分析了社区居民与智障人士的接触频率,以及居民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对智障人士接纳的影响.不同接触频率的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在认识与行为倾向上的接纳度均存在极显著差异。多重比较(LSD)显示,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度从高到低依次为经常接触、偶尔接触和从未接触。

    在认识和个体行为倾向上,男性居民与女性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度没有差异。但在社会行为倾向上,女性的接纳度要明显高于男性。

    四、 讨论

    (一) 社区居民在认识上对智障人士接纳度的分析

    为保障智障人士社会权益的实现,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智障人士应享有的权利作出了具体而细致的规定:“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权利,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2]本次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居民对智障人士的社会权益保护持肯定的态度,并能够在法律层面上自觉接纳智障人士。这反映在调查中绝大多数社区居民能够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高度来理解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认识到智障人士的融合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其融合能加深居民对残障人士的理解、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但调查同时显示,仍然有14.4%和24.6%的居民不完全赞同该观点,他们不能确定或不认为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真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社区和谐发展。我们同时也看到,虽然绝大部分居民能够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认可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对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但他们在实施接纳过程中仍有所选择或保留,他们中的部分人仍然认为重度智障人士是社会的负担,而他们的存在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由此可见,上海市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认识与行为接纳上的不一致。一些居民不愿意或很少将认识上的接纳付诸其行动。社区居民所表现出的这种先进的法律意识和落后的观念之间的矛盾,主要由传统观念和以往缺乏与智障人士的接触所致。

    (二) 社区居民在行为倾向上对智障人士接纳度的分析

    总体来说,社区居民在行为倾向上能够接纳智障人士。但调查发现,居民在社会行为倾向上的接纳远远高于在个体行为倾向上的接纳。这表现在,居民们对政府帮助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一系列扶持措施均表示出很高的接纳与支持。例如,92%以上的调查对象支持社区为智障人士添置康复设施、在社区中建立智障人士社区融合机构,并为智障人士开展就业培训。但是,社区居民在接受智障人士的服务和给予智障人士服务、在对智障人士的情感接纳,以及为智障人士提供实质性的帮助等个人行为倾向上却表现出较低的接纳度。如有11.1%的人不愿意做智障人士的朋友,有16.4%和34.0%的人明确提出不愿意或“不确定”让智障人士来家做客,而更有高达70.5%的居民表示在公共场所会尽量回避智障人士。从社会行为倾向和个体行为倾向接纳的差异分析可以看出,社会行为倾向的接纳是建立在不影响他们自身工作、生活的前提之上的,当触及到个人利益时,部分居民的接纳态度便显得有些消极。

    (三) 影响居民接纳智障人士的因素

    首先,不同文化程度的社区居民反映出不同的接纳度。从总体上看,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居民在智障人士认识上的接纳度最高,即文化程度高者接纳度亦高。究其原因,受过良好教育的居民对社会问题更敏感,考虑问题也更理性、更客观,因而能够充分认识到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历史发展必然,以及在此问题上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不同职业的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比较而言,医生、教师、社区工作人员等与智障人士生活、工作相关职业的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程度无论是在认识上还是在行为倾向上都显著高于一般居民。究其原因,医生、教师,特别是社区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常接触智障人士及其家庭,这使他们更能理解和体恤智障人士及其家庭,因此他们更容易接纳智障人士。助残员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由于助残员的工作主要是帮助并解决智障人士及其家庭的生活和工作等问题,因此,他们不但能够在理念上接纳智障人士,更容易站在智障人士的立场上看待社会融合,也就更能够在认识与行为倾向上接纳智障人士。

    第三,与智障人士不同的接触频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总体上看,社区居民与智障人士接触频率越高,也就越能在认识与行为倾向上接纳智障人士,反之,接纳度越低。调查显示,从未接触过智障人士的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度最低,这是因为他们对智障人士完全不了解,因而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与智障人士及其家庭接触越频繁,对智障人士越了解,也就越容易接纳智障人士。

    五、 建议

    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不仅是智障人士及其家庭的需要,更是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呼吁全社会应当从认识、情感和行为上真正接纳智障人士,以促进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

    (一) 加强宣传力度

    调查显示,部分社区居民因从未接触过智障人士而表现出对智障人士的低接纳度。加强媒体对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宣传力度,可以让更多的社区居民真正关心智障人士的生活、情感、康复和就业,以促进社会对这一特殊群体的接纳和支持。2007年的上海世界特奥运动会将为智障人士提供与他人交流、互动的平台。此外,智障人士通过特奥运动训练与比赛可以自然融入社区,促进智障人士身心康复,提高其社会融合的能力。

    (二) 开展助残的志愿者服务

    调查显示,部分居民愿意为社区智障人士做志愿者。对此,各区县的残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招募合格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培训,帮助志愿者掌握助残理念和助残技能,然后通过定期的活动,规范助残活动。

    (三) 以社区活动促进社会融合

    长期的隔离环境可能使智障人士脱离社会生活,丧失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和机会。社区活动不仅能使智障人士与他人交流、互动,提高他们的社会技能,还能消除某些居民的偏见和歧视,提高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的了解和接纳程度。

    参考文献

    [1]《智障人士权利宣言》,联合国大会,197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http://,1990。

    [3]李宗华、龚晓洁、丛晓峰:《关于残疾人社区康复与社会支持状况的调查分析》,《山东社会科学》,2003(1):149152。

    [4]陈喜强、刘婵婵:《社区残疾人保障的现状分析与政策建议》,《公共管理学报》,2004,1(4):7377。

    [5]吴秀丽、廖昌园、张向霞等:《残疾人士的健康、心理和生活状况调查分析》,《疾病控制》,1999,3(4):290292。

    [6]钱丽霞:《中国特殊教育社区工作的发展》,《中国特殊教育》,1999(1):912。

    [7]郁贝红、张秀梅:《关注弱势群体,齐筑残健共荣》,《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1):98105。

    [8]齐蕊:《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学报》,2004,19(2):5357。

    [9]Corbett, J.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London: Herndon, 1998,4657

    [10]香港弱智人士家长联会;《家长季报》,2005(1):67。